第二十七条

有效

承担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