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苏家垄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京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坪坝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编制苏家垄遗址保护应急预案,报请京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危害苏家垄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苏家垄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京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苏家垄遗址保护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同时向京山市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