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苏家垄遗址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风格等应当符合苏家垄遗址保护规划要求,与苏家垄遗址的自然环境、历史风貌相协调。

对苏家垄遗址保护区域内已有的与苏家垄遗址的自然环境、历史风貌不相协调或者危害苏家垄遗址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京山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依法拆除。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