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草果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草果种植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禁止使用的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