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无偿献血者给予激励和保障:

(一)血站可以对无偿献血者给予适当补贴;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在评先评优中,对献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优先考虑;

(三)公民无偿献血,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误餐、交通等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

(四)高等学校对参加无偿献血的师生可以给予奖励和优待;

(五)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对在自治州无偿献血的高等学校学生,自献血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供免费游览;

(六)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在自治州献血的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开展关爱和救助。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