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承担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三)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文化、科技创新、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数据、人力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