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调与联动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平台、举报投诉平台和工作通报制度,加强对侵权风险集中领域和区域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执法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线索通报、调查协助、裁量标准协同等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相关知识产权活动提供指引。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