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在合理期限内未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无偿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