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和区域发展计划,建立地理标志培育机制,加强优势资源普查,推动地理标志产业与生态旅游、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地理标志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监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