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主体参与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和精准创新,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创造符合产业需求的高价值专利。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价值专利布局和培育的投入。对本市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专利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