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租赁以及相关保障与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