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