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排放总量,落实保障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资金,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排放总量,落实保障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资金,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