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有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