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有效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