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资源集聚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本市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纳入相关人才计划,保障其依法享受补贴、住房、医疗、税收等优惠。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