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仲裁机构可以与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商会和国际组织等合作,建立仲裁专业人才培养基地,推进仲裁学科建设,选派优秀人才赴境外仲裁机构、争议解决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国际组织等交流、实习、培训、任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