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第八条有效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禁止露天烧烤时段和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已建成的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经营项目,应当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