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油烟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污染物达标排放。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建立清洗维护台账,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将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不得通过城市市政污水或者雨水管道等设施排放油烟,不得向住宅小区内排放油烟。
鼓励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业经营者及时改造升级安装先进的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炉灶和清洁能源,倡导无油烟、少油烟的烹制工艺。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