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创新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模式,优化整合办理流程,强化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和数据共享,实现接续办、集成办、免申办:
(一)对需要跨省域多地办理的迁出迁入、转移接续等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申请人在一地申请,多地协同接续办理;
(二)对涉及多个部门、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跨省域办理事项,逐步实现一次申请,高效集成办理;
(三)对惠企利民政策,依托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建设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主动推送跨省域适配政策,推动“免申即享”、“直达快享”。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