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三级运作机制,研究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统筹协调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领域重大事项。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具体工作,共同制定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体育、医疗保障、档案管理、人才、新闻出版、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