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省将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加强定期交流,开展联合培训;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