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加强与国务院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先行先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