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对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单位组建献血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