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等适当补贴,为献血者购买保险,向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

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安排休息和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