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