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