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