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