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