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