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和交通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二)擅自从事加工石料、装卸货物、堆放建筑材料等各种作业;(三)擅自设置道路出入口,在人行道和车行道之间搭建上下桥;(四)擅自在道路及其设施上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或者标语;(五)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挽幛、抛撒冥纸、焚烧祭品;(六)占用城市道路维修、清洗车辆;(七)其他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