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户外公共场所以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广告、宣传品。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