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游客未遵守公园绿地内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