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园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内容和公园绿地设计规范的要求,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公园绿地内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体量、外形、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公园绿地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公园的绿化面积比例应当符合公园绿地设计规范的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绿地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绿地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