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出租屋治安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报送:

(一)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出租屋所在地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办事窗口、网站公布有关出租屋治安信息报送指南,简化办事程序,免费办理出租屋治安信息登记。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