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出租屋治安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报送:(一)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二)出租屋所在地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办事窗口、网站公布有关出租屋治安信息报送指南,简化办事程序,免费办理出租屋治安信息登记。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