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加快人工智能应用,提升监管效能。

具备安装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贮存等关键环节,安装符合智能化监管要求的监控设备。具体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