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组织指挥、预防预警、事故调查、处置、报告、信息发布等工作程序,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