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食品摊贩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