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第五节 食品摊贩第五十四条有效食品摊贩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