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第四节 小食杂店第四十九条有效申请小食杂店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销售和贮存场所平面图及其场所布局、分区、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经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