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并在网络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完整、清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保证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定期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省行政区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等身份信息。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信息与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对应数据进行核验比对;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不得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履行核验比对义务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