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实质性审查;
(二)与入网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三)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以及信息进行检查和监测;
(五)按照规定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六)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封签等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封口;
(七)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配送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八)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所在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严重违法行为,还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九)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