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虚假标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标志,或者产品已不符合认证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