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第二十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食用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