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十七条有效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只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迁入本选区的、新满十八周岁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选区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计算年满十八周岁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