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本领域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建设:
(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经济运行监测、招商引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统计等经济调控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智慧城管、智慧交通、智慧规划、智慧自然资源、智慧建筑、智慧工地等城市规划管理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三)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居民健康、优孕优生、儿童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四)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招生入学入园、学习资源、师生成长发展、校园安全管理、教育督导监测等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保、医保、就业、养老、助困等民生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六)文化体育旅游、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旅游服务、出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等文旅体育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绿色低碳产业等生态保护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八)公安、应急、消防、水务、气象、林草、地震、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会面治安防控、城市生命线预警处置、安全生产、消防救援、防汛抗旱、自然灾害预警防范、特种设备运行监测、一体化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数字化发展部门应当统筹各部门应用场景建设,实行智慧应用场景清单式管理,建立应用场景定期更新发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智慧应用场景示范试点建设,支持数字技术应用攻关,为场景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