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移交相关财物和资料或者拒绝配合查验的。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