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物业管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