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推动构建和谐物业管理。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