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已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对业主组织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