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就前期物业服务的启动经费进行约定,用于物业服务用房装修、办公设施以及相关设备购置等。物业服务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启动经费的使用情况,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结余的物业服务启动经费、资料和物品。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